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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注:注册满一年的企业,提供一年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数据;不限定申报企业的规模大小;不限定申报企业的盈利状况。)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材料评估
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可以是非装订的,由科创局组织内部人员进行材料评估,并出具修改意见书,材料评估时间为5个工作日。
企业根据修改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装订成册(一正两副)后正式提交到东湖高新区科创局。
(四)专家评审会
根据省认定办每年的申报批次安排,科创局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库与省认定办同步,专家组成员经省认定办确认)。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五)合规性审查
对于专家评审认定通过的企业报送省认定办,由省认定办进一步进行核实。
(六)公示、认定与备案
经省认定办审定的企业,在“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http://gxqyrd.hbstd.gov.cn,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定办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认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认定办报国家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备案。国家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通过后,由省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注:企业只要符合《认定办法》的要求,可以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变更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支持政策
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政策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独享三项国家财税政策
省国税专项政策
省地税专项政策
省大型仪器共享专项政策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专项政策
咨询人员: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8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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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样的企业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新《认定办法》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
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和将研发外包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有什么好处?
1)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以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的普通税率是25%。
2)高新技术企业更有机会获得创业风险资金投资,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也是以自主创新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
3)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政府项目资金支持方面,在参加各种招投标活动时有一定优势,一般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考虑。
4)东湖高新区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3]13号》、《财税[2013]14号》、《财税[2013]15号》文件享受仅限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费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特殊财税政策。
注意:
对于某些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以及软件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五年的税收优惠期,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申请高新企业认定仍然有意义,首先,企业如果按规定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认定和复审要求见后面详细回答),可以长期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止5年;此外,以上列举的2~3项好处也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才能衍生出来的。
3.新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新《认定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企业规模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调整。
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都处于创业发展阶段,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销售规模较小,原认定办法的规定符合当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除了将一部分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外,还需投入大量经费用于市场开拓和扩大生产能力。
通过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的统计分析,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现实,新《认定办法》将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以下企业,比例定为6%;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的企业,比例定为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定为3%。这样的规定既能引导企业保持较高强度的研究开发投入,符合国家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能适应不同规模企业的客观发展规律,执行起来更加合理可行。
7.具体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部门是哪个?
认定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东湖高新区科技和创新局、财政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组成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湖高新区科技和创新局,电话:027-67880523、67880305),具体负责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宣传、资料初审、专家评审等工作。
2012年12月6日,经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全省唯一的认定工作服务站(鄂认定办[2012]29号),“认定工作站”属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可以受理区内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
12.什么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六类: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需要注意的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不包含商标权,也不包括新药证书。申报企业应当是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或者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权人。
2013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2010年1月1日—2013年9月30日之间获得的知识产权均可。
13. 如何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应当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和独占许可协议。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对于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如果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时正式的授权证书尚未下发,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授予XXXX专利权通知书》或《授予XXXX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相应的缴费证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能算作正式的知识产权,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提交。
自主知识产权必须与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专家在评审中对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进行独立判断,形成专家意见。同时,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法律手续必须完备,专利权人或专利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对不符合认定规定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不能列入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关于税务的讨论,也可以详见这个帖子的回复部分:http://www.guanggoo.com/t/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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