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但是没有X行为这种情况普遍么? |
小弟近期跟一家培训机构有民事纠纷,收据和会员服务协议中的盖章名称,只有商标信息,比如”肯德基光谷天地店",无法证明和被告1的关系,这种公章多半是假的,正常的公章在企查查或者工商局是可以查到信息。目前该机构已经跑路,被告1也不出庭,案子陷入僵局。刚开始签合同的时候,没有注意那么多,不知道有没有社友遇到类似的情况?收钱的是a,提供服务的b,b是一个虚拟的机构,然后b跑路了,无处wq。
你就直接理解成A跑路了,实际压根不存在B,都是A,主要是wq成本有点高,得看多少的培训费。
现在流氓公司已经不怕工商和法院了,什么约谈啥的,A都不会认,认就说我们把钱转给B了,找B去。按照A的逻辑,实际上A相当于你和B居间方,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且你这合同也不是合同。
如果能证明A与B之间的关联性,事实性合同服务也是有效证明,那问题来了,怎么取证,取证难度大不大,谁去取证,警察不管,你也没权查银行流水,法院压根也不会主动去查(你没证据证明A、B他两存在串联行为),所以是个死循环,对你个人来讲,无解?
我们又不兴搞集体(敏感词)官司,进而摊薄个体法律成本,所以你这钱大概率要不回来了。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书面合同虽然因为公章不是对外备案的正式印章而有瑕疵(非无效),由于法律未规定培训合同是要式合同,因此交易双方达成了合意、完成交易事实就已经成立了事实合同,该书面合同反而是补强。案件难点在于,怎么证明B和A的关系,需要证据来证明。因此金额不大的,建议报警协调息事宁人;金额大的,走司法途径正式立案处理,定分止争。
@lcy630409 他这个明显不是啊,你说的这个没用过,看起来还有使用场景限制,交易规模小了都不需要这样。另外公章具有唯一性,有最高**权,重要合同还是只认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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