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到一个创业点子,云紫薇,大家看看有没有搞头? |
RT
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法民字第11号
辽宁省高法: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此复
第一条回复,是根据民法学家杨立新的得到课程《杨立新·民法典200讲》回答的。
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查询到
http://www.12348.gov.cn/#/publicies/comprehensivesearch/comsearch?value=%E7%A6%BB%E5%A9%9A%E5%90%8E%E5%AD%90%E5%A5%B3%E6%94%B9%E5%A7%93&pid=1
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是不可以擅自变更孩子姓名的。如果擅自变更了,男女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前往派出所恢复;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另一方可以前往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孩子的名字。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看来这条解释还是有分歧的。
过早客微信公众号:guozaoke • 过早客新浪微博:@过早客 • 广告投放合作微信:fullygroup50 鄂ICP备2021016276号-2 •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1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