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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昨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出台六个方面的18条措施,明确到2017年扶持4万名大学生创业。
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43万人,其中研究生3.3万、本科生20万、高职(专科)生19.7万。总量比去年增加3.3万,达到历史峰值,而就业率为69.1%,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促进就业>>>
“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
可享贴息贷款和保险补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吸纳登记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享受每人每年5200元减税优惠。
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
可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可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在湖北省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到市州及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见习就业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此前为每人每月500元)。
灵活就业可享2年社保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国企招聘应届毕业生需公示
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均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鼓励创业>>>
毕业生开网店可享贴息贷款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对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3年内开公司补贴5000元
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全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除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应鼓励大学生休学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创业项目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鼓励高校、群团组织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反担保。
此外,通知要求各高校制定并落实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办法。毕业学年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每人可享受800-1200元创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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