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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中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后只要动过,收益部分就要算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表示,该问题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
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该研究组表示,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增值根据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
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地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职业炒股人,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将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说,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其中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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