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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商品住房库存平均消化周期7.4个月 比去年初减少7.2个月
昨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全省实施一城一策房地产“去库存”新闻发布会。截至3月底,全省商品住房库存4719.49万平方米,平均消化周期7.4个月,比去年初减少7.2个月。
去年4月,省政府出台《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明确16条房地产去库存具体措施。截至3月底,全省商品住房库存总体可控。库存消化周期在18个月合理区间内的有75个县市区,比去年初增加35个。超过18个月的有5个县市区,库存总规模296.45万平方米,占全省总量的6.3%。
同时,我省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规模。按“一城一策”要求,强化供地计划的前瞻性和供地行为的时序性、科学性。据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曾环宇介绍,我省各地根据房地产库存、未竣工房地产用地、商品房面积等数据,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停止)调控。今年第一季度全省住宅用地供应0.87万亩,同比下降25%。
我省加强用地管控,对截至去年10月底,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大于36个月的房县、郧阳区、丹江口市、英山县、武当山特区和屈家岭管理区,暂停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截至今年3月,上述地区的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下降明显。
湖北房地产市场冰火两重天 因城施策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湖北房地产市场存在“冰火两重天”格局。武汉楼市火热,三四线城市和县城房地产库存压力较大。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省住建厅、省国土厅表示,将因城施策,防止房价过快上涨,改善住房供求关系,促进市场供需基本平衡。
武汉三年供地3577.74公顷 严禁“地王”扰乱预期
去年,武汉成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的热点城市,为防止武汉房价过快上涨,国土部门多管齐下。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曾环宇表示,对于武汉,国土部门加大了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今年一季度,武汉市成交房地产用地38宗,成交土地面积约227.62公顷,同比增长18.5%。成交金额约505.78亿元,是去年同期的3.3倍。在国土部重点关注的16个热点城市中,武汉各项指标排名均与去年水平基本保持一致。
从去年10月20日起,武汉市开始实施地价熔断机制,效果良好。武汉市房地产用地平均溢价率应声回落29%,单宗地溢价率严格控制在100%以内。武汉市还公布了2017年至2019年住房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三年合计将供地3577.74公顷。此举稳定了市场预期。
曾环宇透露,6月底之前,我省将组织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市)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对库存消化周期6个月以下的城市,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保证市场稳定。
同时,我省将指导房地产市场过热地区根据实际,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灵活确定竞价方式,严禁出现单价、总价“地王”,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增加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供应 千方百计吸引转移人口
近年来,我省结合实际,将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作为去库存的三条主要路径。
去年,全省棚改货币化安置20.8万户,消化了26.2%的库存商品住房。全省各地也采取财政补贴、契税返还、支持就业创业、保障养老就医等措施引导农民进城购房。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去年全省新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430亿元。
省住建厅副厅长金涛表示,三条路径行之有效。今年,我省将继续通过三条路径,坚定不移推进三四线城市及县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同时,把去库存与促进人口城镇化相结合,与城市间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相结合,与提高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相结合,千方百计增强三四线城市和县城对转移人口的吸引力。
此外,住房租赁市场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也是房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将鼓励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租赁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开展只租不售、先租后售、半租半售等租赁业务。
对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我省将增加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供应,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需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严查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去年以来,我省开展市场巡查1663次,受理群众举报2107件,检查在售房地产项目4150个,查处房地产企业107家。
金涛表示,省住建厅将会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在售楼盘和中介机构门店进行全面巡查。已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分次销售。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将严肃查处。
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将依法采取停止预售,取消网签资格,处以罚款等措施。对涉嫌违反价格、金融、工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省将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信用档案制度,将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将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将采取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公开曝光。
武汉新开楼盘房价一律不能涨 原则上不能高于去年10月价格
昨日,武汉市房管局召开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即日起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备案关,将房价维持在现有水平,新开楼盘房价一律不能涨。对于不接受备案指导价的楼盘项目,3个月内对其重新定价备案不予复议,暂缓发放预售许可证。
整治范围为在建在售的商品房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具体包括14种商品房销售情形、12种房地产经纪行为。
去年9月起,武汉在全国率先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打击违规认筹、误导预期、侵占客户资金等行为,历时4个多月,共检查商品房项目375个,中介门店605家,查处违规行为158起,对95家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对5家开发企业、30家中介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今年一季度,又密集查处了77起房地产违规行为,涉及复地、绿地、碧桂园、当代北辰、美联地产等房企,吉家、华明达、华联行、快乐安居等中介机构,形成强力震慑。
此次专项整治将持续半年,时间更长,力度更大。武汉市房管局介绍,前期整治成效明显,但楼市乱象仍然存在,还有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相互勾结赚黑心钱,有的捆绑车位销售商品房,有的在精装修上做手脚、玩花样,试图变相涨价,群众反映强烈,还需再下猛药,铁腕整治。
武汉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称,所谓备案指导价,也不是随心所欲定价,都有明确参照:新盘比对周边同品质项目价格,老盘比照上期备案价格,都要进行细致测算,原则上不能高于去年10月的价格。
会上强调,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精装修价格虚高问题,也要纳入监管。对所谓的“茶水费”,露头就打;对中介门店二手房挂牌价,也要一一核实。另外,全面清理现有保障房,尽快入市,平抑房价。
3月29日,住建部召开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通报近期各地查处的30家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开发企业,北京搜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榜。武汉此次专项整治,也是贯彻落实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经纪市场秩序。
重点查处的14种商品房销售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信息、房地产政策法规等文件。
3、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未公示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信息。
4、未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5、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6、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7、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宣传,营造市场供不应求的假象;捏造或者散布涨价、政策变化等谣言,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8、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机构,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房价。
9、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
10、未及时为购房人在线打印合同文本,及时办理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手续。
11、将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标的物的房屋再向他人销售。
12、隐瞒房屋被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擅自对外销售。
13、强制推行商业贷款,拖延、阻挠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缴入监管账户。
重点查处的12种房地产经纪行为
1、无照经营或未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不规范履行公示义务,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和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及其依据和标准,公示交易资金安全提示信息。
3、发布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已失效的房源信息。
4、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代收代管交易资金、提供首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5、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6、未查验或隐瞒房屋抵押、查封信息。
7、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个人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8、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9、恶意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10、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1、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验房屋及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12、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屋出售、出租信息。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 彭一苇、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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