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很理解这个法律问题,难道病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和决定负责。 比如生孩子,产妇自己不能决定,家属才行。还有一些其他的手术和麻醉都是这样。
如果病人是清醒情况下,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那么所有手术签字首先患者本人,其次才是指定的家属签字,在病人神智不清醒的时候替他做决定。
因为出事后闹事的是家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闹太吓人
病人家属就好像是可靠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直系亲属或配偶。
@fuerdai 我也觉得这才是理由。